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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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內總金額新臺幣15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換文方式辦理,免辦理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第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4年9月1日以前完成履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係以電子領標或現場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現場領標證明,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二、規格審查規定:
1.廠商須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供規格審查,如投標文件無法證明符合需求規格者,視為不合格標,並不得補正(詳如附件2規格審查表):
(1)反光標識產品型錄(正本或彩色影本,應包含反光標識採用之反光片(紙)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佈CNS4345第11型之規範,https://www.cnsonline.com.tw/?node=search&locale=zh_TW)。
(2)履約實績,實車照片。
(3)提供符合需求規格「三、反光標識規範(二)」40*40以上平方公分樣品2份,每份均含黃色及紅色(如需求規格圖1、圖2示意圖各1份)。
(4)承上,該樣品留置本局封存,並由本局暫代為保管,俟評選委員 會結束後歸還。
2.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需求規格之項次名稱,並蓋章確認(如為外文應附中文翻譯說明,外文缺漏未附中文說明者視為無效)以供審查,如型錄內容無法完全顯示符合需求規格時,則須檢附該設備製造廠補充說明之佐證文件並檢附中文翻譯說明,俾利據此審查。
3.需求規格中涉及反光紙材質性能而要求須檢附測試報告或認證文件者,如有缺漏、標示不清、難以辨認、內容不實或不符需求規格之情事,視為不合格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檢查確認,以免爭議。
4.提供之產品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型錄內容須與實際交貨之 產品相符,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偽造或變造其他廠商之圖樣,違反者將依下列法規嚴處:
(1)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沒收或追繳押標金。
(2)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5.規格書內容應依需求規格及審查表所列項目,按項次順序詳實檢附 ,如有模糊不清、難以辨識、缺漏不全或外(原)文卻未檢附中文翻譯者,該項視為無效,並判定為不合格。
(九)應繳交建議書1式12份(格式、內容詳如評選作業要點所載)。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張小姐(03-3709754分機107),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