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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廠商如履約情形良好,本局得保留自決標翌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17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原價金並以文換約方式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預算用罄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投標廠商依藥事法規定須具備販賣醫療器材資格,需提供醫療器材的販賣許可執照(機關認為有疑義時,得請廠商提供正本以備查驗),並依照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40條,出具效期內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含仿單資料)文件以供審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提供各品項原廠型錄之正本或影本,其所投標之規格須逐項標示清楚並以中文說明或翻譯以供審查,如型錄無法顯示規格要求時,應檢附原廠補充說明或證明文件,提供本局審標。
(二)本案禁止大陸產品。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緊急救護科洪小姐(03-3379119分機342),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