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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有自決標翌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內,新臺幣160萬元整與本案得標廠商以原條件及原價格辦理增購之權利),並依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接獲本局函文通知施作翌日起60個日曆天內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需隨標檢附規格文件之型錄,該型錄內容需與交貨產品相符(必須為製造商原版型錄或型錄影本或製造商(或代理商)資訊網站直接列印;非指投標廠商自行製作者;型錄無載明之規格內容,可用製造商(或代理商)出具規格證明文件佐證)。投標廠商不得變造型錄,如經本機關審查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型錄為變造或投標廠商自行製作者視同資格不符。型錄如自製造商(或代理商)資訊網站下載者,其內容應維持原貌,並提供原網址供比對。
2.型錄內容需能清楚顯示產品外觀樣式、廠牌(或製造商)及實際規格(數值、功能)資訊等。規格文件內容為外文時,須另檢附繁體中文對照說明或將符合本採購案規格外文說明處翻譯成繁體中文說明。規格文件上符合本採購案規格之處,須劃線及逐條標示符合本採購案規格之項號等。
3.檢附3KV(含)以上 online不斷電系統設備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且證書之申請人欄位應與型錄製造商名稱相同或檢附品牌證明書【製造商(或代理商)蓋章】或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法之相關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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