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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得標廠商如履約情形良好,本局得自決標翌日起三年內,新臺幣(以下同)260萬元整額度內(第一項後擴額度為240萬,第二項後擴額度為20萬元),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第1項:新臺幣5萬6, 000元整。 第2項:新臺幣4,0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投標箱
履約期限
機關書面傳真通知之翌日起40個日曆天內完成所需數量之點交並報
廠商資格摘要
1.依藥事法規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須具備販賣醫療器材之資格,投標時廠商須檢附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於有效期限內)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提供原廠型錄之正本或影本(非大陸地區),其所投標之規格須逐項標示清楚並以中文說明或翻譯以供審查,如型錄無法顯示規格要求時,應檢附原廠補充說明或證明文件,提供本局審標。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救災指輝中心洪小姐(03-3379119分機342),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