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ust1001idea@hotmail.com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有自決標翌日起2年內,總金額新臺幣42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並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檔,請自備USB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本規格,提出符合本規格產品型錄(正本或影本),並標示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圖示作為本案各項履約標的物,型錄上需逐條標示符合本規格內容,如型錄上無法完全符合本規格,則需補充證明或說明文件。型錄(合本規格部分)及補充說明文件如為外文需中文翻譯對照,以供審標。
▓本案不接受大陸地區之產品,投標廠商請開立保證書。
附加說明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聯絡人陳科員,電話03-3379119轉307,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