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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至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報告書送審議機關完成備查及經機關完成驗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從事公共藝術行政並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司、法人、團體、機構等。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 年4月13日起停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轄區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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