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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4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08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101011綜合營造業 、 E102011土木包工業、E901010油漆工程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
(3) 納稅證明文件(註:廠商納税證明就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a.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
稅者之情形)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
納税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居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
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
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b.所得税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
算申報缴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
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以上營業
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缴納
營業稅或所得税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
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信用證明文件《註: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
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
止日為准)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户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
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
效)
(5)登記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6)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
紀錄、評鑑事項等内容。未附上述内容或手冊上之評鑑事項
載有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油漆工程業無
須檢附。)
(7) 營造業登記證書(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擇一);公
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油漆工程業)。
(8)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油漆工程業須檢附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文件。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價清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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