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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算為新臺幣50萬元整。(本局保有自決標翌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內,新臺幣150萬元整與本案得標廠商以原條件及原價格辦理增購之權利),並依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308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接獲本局函文通知施作翌日起60個日曆天內(含星期例假日及其他休假日)完成施作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投標廠商需隨標檢附規格文件之型錄,該型錄內容需與交貨產品相符(必須為製造商原版型錄或型錄影本或製造商(或代理商)資訊網站直接列印;非指投標廠商自行製作者;型錄無載明之規格內容,可用製造商(或代理商)出具規格證明文件佐證。投標廠商不得變造型錄,如經本機關審查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型錄為變造或投標廠商自行製作者視同資格不符。型錄如自製造商(或代理商)資訊網站下載者,其內容應維持原貌,並提供原網址供比對。
(六) 型錄內容需能清楚顯示產品外觀樣式、廠牌(或製造商)及實際規格(數值、功能)資訊等。規格文件內容為外文時,須另檢附繁體中文對照說明或將符合本採購案規格外文說明處翻譯成繁體中文說明。規格文件上符合本採購案規格之處,須劃線及逐條標示符合本採購案規格之項號等。
(七) 檢附3KV(含)以上 online不斷電系統設備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或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法之相關規定。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王先生(03-3379119分機708),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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