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I3708@mail.tyfd.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翌日起2年內,新臺幣10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或以原契約條件及不高於原價金原則辦理議價(約)增購之權利。(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3.29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局提供電子檔,請自備USB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履約期限
為決標翌日起至106年12月11日前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
■投標文件:
1.試驗機構之認證證書(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章)。
2.認證證書之中文譯本。(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公司 印章及負責人章)。
3.認證檢測地址需在國內。
4.試驗機構之認證證明文件需在有效期限之內始得投標,若有效期限過期者,廠商所投標單視為無效標;另履約期間若有效期限過期,試驗單位需於驗收日前提出新有效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全案完成履約,未提出者視同未完成履約。
5.試驗機構應遵守及自行負責運送過程中,所有之公共安全及工作人員安全,如有意外事故本局不負賠償責任,並於投標時繳交「同意書」,未繳交者視為無效標。
附加說明
如規格規範、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採購契約等文件。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保養廠聯絡人黃小姐,電話03-3709754-19,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