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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翌日起2年內、新台幣405萬元額度內增購之權利,並依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局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檔,請自備USB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4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第1項:新臺幣8萬3,500元整。第2項:新臺幣8萬2,500元整。第3項:新臺幣7萬6,5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
3.檢附產品型錄、認證報告正本或影本。
4.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並有廠牌與製造廠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不接受以公告之規格下載直接為產品說明書使用,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型錄內容須與屆時欲交貨之物品相符,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其他廠商(國內或國外)之圖樣,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1款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處理。
5.型錄及相關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次並蓋章確認(如為外文含中文對照說明)以供審標,未提供中文對照視為無效,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本規格時,則須檢附該設備製造廠原廠補充說明之文件並隨標檢附中文對照說明,規格中性能要求須具測試報告或認證部分應隨標檢附,若遺漏或未顯示符合本規格功能,視為不合格,請投標時詳細檢查,以避免爭議。
6.規格書內容及審查規定所列項目,應依審查表內容檢附,如有未檢具、缺漏、未標示或原文未檢附中文對照翻譯,投標視為無效,為不合格。另得標廠商於履約時所檢附之型錄(正本或影本)或產品說明書或補充說明,應有中文對照翻譯俾驗收及查核。
附加說明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本案招標文件內容,對於規格說明書之履約內容,若有不明瞭,得洽本局災害搶救科戴先生(03-3709754分機41)。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