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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翌日起2年內總金額新台幣4,70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辦理增購之權利,並依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檔,請自備USB。
押標金額度
第一項新臺幣175萬元整。第二項新臺幣75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履約期限
第一項107年11月30日前報驗第二項107年8月20前報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總標價(應用印)。
■投標標價清單(應用印)。
(1)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投標聲明書。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投標廠商應繳交建議書1 式10 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底盤、上部結構及各式器材之本體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及足供證明符合基本需求之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以供審標,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型錄及相關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次並蓋章確認(如為外文含中文對照說明)以供審標,未提供中文對照視為無效,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本規格時,則須檢附該設備製造廠補充說明之文件並隨標檢附中文對照說明,規格中性能要求須具測試報告或認證部分應隨標檢附,若遺漏或未顯示符合本規格功能,視為不合格,請投標時詳細檢查,以避免爭議。
■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並有廠牌與製造廠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不接受以公告之規格下載直接為產品說明書使用,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型錄內容須與屆時欲交貨之物品相符,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其他廠商(國內或國外)之圖樣,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處理。
(7)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完成車之側視、俯視及後視之設計圖,或符合本規格實體車同上之照片。
(8)第1 項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包括在控制盤(腳架、轉台及載籃等 3 處)上所使用液晶顯示幕及設定所需平面式按鈕之圖像及說明,及雲梯所使用偵測設備之圖像與說明,以做為日後驗收依據。
(9)規格書內容及審查規定所列項目,應依審查表內容檢附,如有未檢具、缺漏、未標示、完成車圖面與規格不符或原文未檢附中文對照翻譯,投標視為無效,為不合格。另得標廠商於履約時所檢附之型錄(正本或影本)或產品說明書或補充說明,應亦為中文對照翻譯,俾利驗收及查核。
如規格規範、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採購契約等文件。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搶救科保養廠聯絡人段股長,電話03-3709754#41,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事項。
本次修正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6頁內容之案號誤繕修改為F10704,及修正投標標價清單第二項之備考與總計內容。
新增應檢附資料文件內容及補充廠商信用正明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第一項50M 以上雲梯消防車1 輛(含附屬裝備器材)
品項名稱_2
第二項幫浦消防車10 輛(含附屬裝備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