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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日起2年內總金額新台幣60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或以原契約條件及不高於原價金原則辦理增購之權利,並依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辦理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投標箱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投標時所欲競標器材之原廠型錄(正本或影本),以供查驗或審標,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本規格者,須檢附原廠(或授權代理商)文件補充說明。
▓本產品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翻譯中文註記,以供審核,符合本案招標規格相關部分以色筆標示清楚。
▓得標廠商於投標時所附之資料及交貨時所提供之證明文件、檢測報告等文件如有虛假、偽造、變造時,應負法律上完全責任。
附加說明
1.規格規範、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採購契約等文件。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搶救科保養場聯絡人戴股長,電話03-3709754-41,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事項。
2.原採購案因複數決標,第一項圓盤切割器組已決標,接續辦理第二項充電式軍刀鋸組第2次上網公告。
更正說明:未更動招標規格,惟修正產品除合於條約或協定之國家外,並允許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之貨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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