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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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日起3年內總金額新台幣(以下同)3,340萬元整額度內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辦理增購之權利,並依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檔請自備USB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出納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投標箱
履約期限
第一批:108年9月20日;第二批:108年11月20日。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廠商投標申明書。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時,須檢附以下資料﹕
(一)檢附符合本規格(含其他配件)型錄(正本或影本)(須標示廠牌、型號),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規格,須檢附補充說明,前述文件須劃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若有國內外檢測標準者,檢附第三公正單位檢測報告書。
(二)各項產品型錄須能以圖片顯示整體外觀。
(三)全部產品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中文翻譯註記,以供審核。
(四)投標之廠商於投標時,應隨標檢附以下樣品:1.空氣呼吸器 1組(含3種尺寸面罩)。2.RIT維生系統1組。
(五)承上,倘為得標廠商需將該樣品留置本局封存,並由本局暫代為保管,俾供交貨驗收核對,其餘廠商樣品俟決標後歸還。
(六)廠商如提出同等品,應於投標時檢附功能效益比較表供審查,並明確標示符合或優於於產品之要求,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七)本文件及得標廠商之建議書於決標後納入契約書附件。
(八)投標廠商應繳交建議書1 式10 份。
如規格規範、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採購契約等文件。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聯絡人林科員,電話03-3379-119分機319,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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