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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履約期限
履約期間工作及文件交付詳如本案服務建議書。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隨標檢附本案採購項目各項設備規格型錄,型錄上須以色筆劃線標示出符合本規格書之內容,規格無法對應型錄者應附上原廠規格證明文件供佐證。
■投標廠商須具備基本之網路設定能力,若可檢附與本案相關之證照為佳。
■投標時應檢附之規格文件:投標時應檢附下述之規格文件,以利本局規格審查作業:
(一)本案106至108年度採購之所有軟硬體設備。
(二)投標廠商需備妥上述設備具廠牌足以佐証符合本案相關設備規格之中文或英文証明文件(若非中文文件,投標廠商需將與本案有關之英文規格附近標示中文意思),並依設備之項目、規格以色筆依序標示,可以原廠証明文件或原廠之設備技術文件補充說明或具原廠証明之規格確認書之形式證明設備符合。
■投標廠商具備本案之服務建議書紙本1式8份。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秘書室聯絡人吳技士,電話03-3379119-687,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事項。
註:本次建議書徵求文件(規格)之修改,內容修正部分如下:
(一)建議書徵求文件RFP的第1頁, 壹.二.(二)項修正為:本案不得轉包。
(二)建議書徵求文件RFP的第11頁, 貳.二.(五)項修正為:本局107年或108年倘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則本契約自動終止。並由本局於未編列預算之該年度1月1日前提出解約要求逕予解約,依採購法第64條辦理。
(三)建議書徵求文件RFP的第11頁, 貳.二.(六)項修正為:本局107年或108年預算倘無法按期撥付,依採購法第64條辦理。
綜上,為考量投標廠商投標期間之公平性,建議等標期延長5天後開標,以符公平原則,開標時間延長至106年5月5日(五)14時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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