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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日起1年內總金額新台幣1,40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換文方式辦理,免辦理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檔請自備USB。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第一項57萬5,000元整、第二項70萬元整、第三項7萬5,0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履約期限
106年10月20日前交貨報驗,其它依規格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第一標的投標廠商應檢附底盤、車前絞盤、發電系統、壓縮空氣灌充系統、照明系統、油壓起重機及所屬設備等型錄正本或影本。
■第二標的投標廠商應檢附底盤、發電機、排煙機、照明系統及所屬
設備等型錄正本或影本。
■第三標的投標廠商應檢附各項器材等型錄正本或影本。
■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並有廠牌與製造廠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不接受以公告之規格下載直接為產品說明書使用,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型錄內容須與屆時欲交貨之物品相符,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其他廠商(國內或國外)之圖樣,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處理。
■型錄及相關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次並蓋章確認(如為外文含中文對照說明)以供審標,未提供中文對照視為無效,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本規格時,則須檢附該設備製造廠原廠補充說明之文件並隨標檢附中文對照說明,規格中性能要求須具測試報告或認證部分應隨標檢附,若遺漏或未顯示符合本規格功能,視為不合格,請投標時詳細檢查,以避免爭議。
■完成車之正視、側視、俯視及後視四面圖,貯藏室空間設計圖及裝備器材配置圖。
■本審查規定所列項目,應依審查表內容檢附,如有未檢具、缺漏、
未標示、完成車圖面與規格不符或原文未檢附中文對照翻譯,投標視為無效,為不合格。另得標廠商於履約時所檢附之型錄(正本或影本)或產品說明書或補充說明,應亦為中文對照翻譯,俾利驗收及查核。
如規格規範、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採購契約等文件。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搶救科保養廠聯絡人戴股長,電話03-3709754#41,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事項。
註:業務單位表示採購規格P.10頁壹拾壹、所屬設備之移動式照明燈第4項光型內容4字"可調整為"誤繕刪除,修正為"聚光或泛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