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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採購案第1項保留新台幣2,880萬元額度內、第2項新台幣285萬元額度內、第3項新臺幣400萬元額度內,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翌日起2年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辦理增購之權利,並依94年工程會函示,得以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提供招標文件電子檔請自備USB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4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第一項新臺幣144萬元整;第二項新臺幣14萬2,500元整;第三項新臺幣20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履約期限
第1項107年7月30日前,第2、3項107年6月30日前。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
(3)廠商投標聲明書。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投標標價清單(請用印)。
(6)檢附符合本規格型錄,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規格,須檢附補充說明,前述文件須劃線標示出符合規格之項號。
(7)各項產品型錄須能以圖片顯示整體外觀。
(8)全部產品之文件如係外文者,應中文翻譯註記,以供審核。
(9)為確保品質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中國大陸的產品,參加投標之廠商須出具保證書,保證非大陸地區生產,保證書須蓋公司大小章。
(10)投標之廠商於投標時,應隨標檢附投標項目所有產品樣品各1份,倘為得標廠商需將該樣品留置本局封存,並由本局暫代為保管,俾供交貨驗收核對,其餘廠商樣品俟決標後歸還。
(11)廠商如提出同等品,應於投標時檢附功能效益比較表供審查,並明確標示符合或優於於產品之要求,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12)投標廠商應繳交建議書1式1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規格規範、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採購契約等文件。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聯絡窗口彭科員,電話03-3709754#302,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