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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 技術:旨案係辦理龍潭大池舞台燈光改善之設計與安裝內容,如由不同廠商承攬其招標作業較費時,為儘速改善完成提供優質休憩環境設施,並考量效率及品質,本案擬以統包財務方式辦理。
(二) 品質:為徵求廠商提供良好施工成果並符合景觀美學,因廠商不同會有明顯評估與設計品質落差。
(三) 功能:為達成舞台燈光營造成果,符合使用者需求,不同廠商所訴求設計效能及創新性不同。
(四) 商業條款:廠商承諾給付機關,不同廠商對於從事本能能力不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3日曆天內報請機關開工,開工日起60日曆天之期間內履行(詳如招標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90)或電器承裝業(E601010)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一般證明文件:(依廠商基本資格附具)
(1-1)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90):設立或登記證明。
(1-2)電器承裝業(E601010):設立或登記證明。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企劃書。
5.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桃園市觀光旅遊局(03-3322101分機5265)莊先生查詢,如對招標公告內容及電子領標文件傳送有不明瞭事項,可洽觀光旅遊局秘書室周先生03-3322101分機6209)查詢。
3.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4.標案詳細內容,請務必詳細閱讀投標須知、補充投標須知(含投標廠商評審須知)、契約書草稿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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