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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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且屬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代碼表之I類細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
2.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技術顧問公司。
3. 建築師事務所。
4. 技師事務所。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電子領標憑據(註1)
3. 服務建議書
4.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
5.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非拒絕往來戶証明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本。
6. 非政府拒絕往來廠商查詢資料
7. 廠商資格文件(影本)
(1)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且屬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代碼表之I類細類之景觀、室內設計業(I503010)
A. 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註2)
(2) 技術顧問公司
A.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B. 技師執業證照(受聘於投標廠商技師之執照,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須為投標廠商)
C. 有效期限內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D. 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 建築師事務所
A. 建築師開業證書
B. 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4) 技師事務所
A. 技師執業證照
B. 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規劃設計部分:乙方應於決標翌日55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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