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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增購經費上限為新台幣5萬元,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凡得提供標的項目之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具備合格證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無不良記錄者。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4.產物保險營業執照
(三)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2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90910號行政規則解釋函辦理,有關各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案補充規定如下:
1.本採購為部分履約地點位於本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並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2.本採購第一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惟若有原住民廠商投標且為合格標並符合招標規定,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3.投標廠商如為原住民廠商,須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等佐證文件。
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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