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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營業登記項目應為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或交通標示工程業或其他工程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1.押標金繳納憑據、2.投標廠商聲明書、3.納稅證明資料、4.一般證件影本。
綜合營造業: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承攬工程手冊、3.營造業登記證、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土木包工業: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交通標示工程業或其他工程業: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
附加說明
(一)廠商須於機關通知日起3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0日內竣工,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二)本工程履約期限為70日曆天,施工前調查、各項計畫書製作、工程施工、使用許可申請及電力、電信竣工作業申請等作業之期程均應計入;工程期間如因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計畫書影響工期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部分,廠商得依契約規定申請不計工期。
(三)廠商需指派受聘於己之品管人員人數為兼職1人(詳「施工品質管制作業規定」),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不包括廠商之公司監察人),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四)廠商需協助機關代辦各階段(開工/完工)空污費申報及繳納作業,所需費用由機關支付,如因廠商疏漏或延遲申報致有滯納金費用則由廠商自付。
(五)本案工程執行期間,園區內如有其他工程同時進行,廠商應配合出席機關召開之相關會議,並應配合辦理機關通知之施工界面協調事項。
(六)工程結案時,廠商需彙整結算資料、施工期間工程文件、施工照片(含電子檔)等送交機關備查。
(七)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八)各項保證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連帶保證文件應批註「經機關通知解除保證責任期限止,本公司始解除連帶保證之責」。
(九)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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