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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基本資格:投標廠商營業登記項目應為綜合營造業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押標金繳納憑據。
3. 納稅證明資料。
4. 一般證件影本:
綜合營造業: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承攬工程手冊、營
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須於決標日起算10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00日曆天內竣工, 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
(二)廠商需協助機關代辦各階段(開工/完工)空污費申報及繳納作業,所需費用由機關支付,如因廠商疏漏或延遲申報致有滯納金費用則由廠商自付。
(三)本案工程執行期間,園區內如有其他工程同時進行,廠商應配合出席機關召開之相關會議,並應配合辦理機關通知之施工界面協調事項。
(四)工程結案時,承商需彙整結算資料、施工期間工程文件、施工照片(含電子檔)等送交機關備查。
(五)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六)各項保證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連帶保證文件應批註「經機關通知解除保證責任期限止,本公司始解除連帶保證之責」。
(七)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八)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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