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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廠商履約期間表現績效良好,保留擴充金額為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辦理停車場平台防水及電梯工程等項目),保留期間以決標日翌日起一年內;惟本項保留擴充增購案須以本府已核編預算或上級機關已核可補助為辦理依據,並以核定補助預算經費及分配額度為最後定案。
(二)本後續擴充採購增購項目單價比照原契約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單獨投標: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須同時具有「乙級以上營造業」及「乙級以上電氣、水管承裝業」。
(二)共同投標:「乙級以上營造業」一家,「乙級以上電氣、水管承裝業」一家。
(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共同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1.押標金繳納憑據。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納稅證明資料。
4.以工程電腦估價(PCCES)系統處理標單價格文件並製成光碟檔2份。
5.一般證件影本-乙級以上營造業: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承攬工程手冊。
(3)營造業登記證。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6.一般證件影本-乙級以上電氣承裝業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電氣承裝營業登記證
(3)台電契約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7.一般證件影本-乙級以上水管承裝業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自來水水管承裝商登記證
(3)業務手冊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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