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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投標廠商營業登記項目應為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證件審查表)
1.投標廠商聲明書。2.押標金繳納憑據。3.納稅證明資料。4.一般證件影本。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承攬工程手冊。(3)營造業登記證。(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5)以工程電腦估價(PCCES)系統處理本案價格文件製成光碟檔2份。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15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
(二)廠商施工期間須指派兼任品管人員1人,須受聘於廠商且長駐本工地及執行品管相關業務。
(三)廠商需協助機關代辦各階段(開工/完工)空污費申報及繳納作業,所需費用由機關支付,如因廠商疏漏或延遲申報致有滯納金費用則由廠商自付。
(四)本工程之各式施工架搭設作業,施工前須提送分項施工計畫書送審,並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各項作業,前揭分項施工計畫含施工圖及結構計算書並由技師簽證,技師簽證費用已含於契約價金內,不另給付。
(五)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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