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7 已決標公告

106年度桃園市拉拉山櫻花季賞花接駁專車勞務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39,680
原始預算
$ 352,000
底價金額
$ 340,000
決標折數
99.9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代碼 3.80.30.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彭維逸
聯絡電話 (03)3946061
機關代碼 3.80.30.1
單位名稱 服務推廣課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聯絡人 彭維逸
聯絡電話 (03)3946061
傳真號碼 (03)3333184
電子郵件信箱 10015341@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後續擴充需求,擴充金額為17萬6,000元為上限,保留後續擴充權利自決標日翌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200元,現金付款。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29 10:00
開標時間 105/12/29 10: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3月12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前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有效之同業公會會員證。 5.廠商之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2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90910號行政規則解釋函辦理,有關各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補充規定如下: 1.本採購為位於本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並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2.本採購第一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惟若有原住民廠商投標且為合格標並符合招標規定,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3.投標廠商如為原住民廠商,須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等佐證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29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0.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彭維逸
聯絡電話
(03)3946061
機關代碼
3.80.30.1
單位名稱
服務推廣課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聯絡人
彭維逸
聯絡電話
(03)3946061
傳真號碼
(03)3333184
電子郵件信箱
10015341@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後續擴充需求,擴充金額為17萬6,000元為上限,保留後續擴充權利自決標日翌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200元,現金付款。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2/29 10:00
開標時間
105/12/29 10: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3月12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前述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有效之同業公會會員證。 5.廠商之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2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90910號行政規則解釋函辦理,有關各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補充規定如下: 1.本採購為位於本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並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2.本採購第一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惟若有原住民廠商投標且為合格標並符合招標規定,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3.投標廠商如為原住民廠商,須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等佐證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2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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