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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原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標餘款再加計3萬元,預計擴充項目為「扣押違法菸酒品銷毀」,以原契約所附廠商得標之履約標的項目、條件及價金(單價),依完成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擴充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應附資格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條):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營業項目需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廢棄物回收業,並需檢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在職勞健保證明 .
2.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乙級以上之廢棄物處理證照、清除證照或清理證照(營業項目需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廢棄物回收業,並需檢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在職勞健保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作業(網址為://www.geps.gov.tw/),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電子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其他:
1.廠商請詳閱投標須知第85條內容,並於投標標價清單上詳實填寫回收變價款單價金額。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ㄧ,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4.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覆,廠商如有不明瞭事項,可洽桃園市政府財政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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