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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增購權利,經評估原得標廠商服務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履約期限屆滿後,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依原契約內容及單價,辦理再延長契約至117年1月10日,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60萬元整。前述增購年度預算經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限,後續擴充年度預算若未奉核准編列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66號7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視個案需求,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安全資訊科准簽辦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66號7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至116年1月10日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如決標日已逾115年1月1日,自決標次日起算至116年1月10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資訊服務業(I301)之公司或行號。
(二)應附具之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 廠商納稅證明
3. 廠商信用證明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 服務建議書
6. 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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