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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4年度契約屆滿且115年度預算額度(30萬元整)依法通過(預算經費如未獲法定程序通過審議者,則暫停或終止該預算之執行);得標廠商服務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經雙方書面同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1年 (服務項目及內容詳如本案工作計畫書,115年得依業務需求彈性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視個案需求,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准簽辦理。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秘書室(桃園市桃園區廈門街66號7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資格證明: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與資訊(如電腦設備等)相關軟硬體技術背景合法成立之公司。
(二)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提供免稅證明。
(三)信用證明:
(1)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2)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應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114年1月1日後始完成決標,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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