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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15萬元為後續擴充金額,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擴充期限至115年12月10日止。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為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投標廠商資格(擇一即可):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一)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二)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
(三)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 應附具之文件:
(一)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3. 依法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4. 電子領標憑據(註)。
5. 企劃書。
(二) 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3. 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文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4. 電子領標憑據(註)。
5. 企劃書。
(三) 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正本)。
3. 學校授權投標證明書(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正本)或公文。
4. 電子領標憑據(註)。
5. 企劃書。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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