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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農業局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至109年11月20日前,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詳如投標須知第60點及投標文件審查表)
(一)投標廠商資格:
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之營利事業單位或法人或團體。
2.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應附具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經費分析表)(正本)
3.一般證件(以下二擇一):
(1)營利事業單位:
A.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B.廠商納稅證明。
C.廠商信用證明文件:第一類或第二類信用資料查覆單。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2)法人或團體者,應出具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4.企劃書
5.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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