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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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經得標廠商同意後增購之權利,增購期間至118年7月31日止,增購金額以實際交易數量計價,擴充金額以新臺幣980,000元為上限(116年8月1日-117年7月31日、117年8月1日-118年7月31日各49萬元),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期間須俟該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進行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處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
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計程車客運業(G101031)、計程車客運服務業(G201011)、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或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經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或行號。)
(二) 證明文件:
1. 營業項目代碼:計程車客運業(G101031)、計程車客運服務業(G201011)、小客車租賃業(G101041)或其他與招標標的有關,經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或行號。
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mainNew/)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 投標廠商聲明書(須正本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方屬有效)。
3. 標單兼切結書(正本)、標價清單。
4. 領標憑據。
(註: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亦可至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秘書室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並取得書面憑據。
(2) 投標廠商係以電子/現場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3)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現場領標繳費憑據」。
(5)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