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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 萬元整,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期限至116年12月2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為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主管機關或環境部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清除項目須需包含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細碼)D-0104)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凡符合本採購標的之營利事業機構,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文件:
1.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
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
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
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登記須具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
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污)水處理業
J10106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
2. 主管機關或環境部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清除項
目須需包含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細碼)
D-0104)。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
章。
4.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及標價清單(正本)。
5. 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
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
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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