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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擴充金額:新臺幣46萬3,008元整
二 擴充期間上限:111年12月31日止。
三 本案如履約情形良好,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1次每次1年,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議價程序,擴充期間須俟該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進行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有履約能力者。
2.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揭露表: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投標廠商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廠商標價清單。
6.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第64條及第85條至89條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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