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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廠商如無違約或其他不良紀錄,機關得依(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計算方式,辦理後續擴充契約。
(2)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16年12月31日
(3)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預估委託數量之30%範圍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2樓(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局1樓投標箱(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其他: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類採購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或行號,且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F399010便利商店業」者。
2.廠商具有相當設備者(相關資訊請詳投標須知-代收地方稅稅款及工程受益費營業時間承諾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設備。
其他:附加說明
具有相當設備者,其情形:全年無休具24小時經營據點300處以上,可提供多媒體資訊機、電腦化代收地方稅、費款及資料傳輸作業系統服務(如在履約期限內增加營業據點,仍可代收本案稅、費款);應附證明文件:「提供代收地方稅稅款及工程受益費營業時間承諾書」及「門市清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123,851,704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