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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75,0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再生水廠包含土木建設10,600 CMD及機電設備5,300 CMD,並可視未來用水需求擴建機電設備5,300 CMD;最終每日可產水10,600CMD再生水,挹注工業用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6樓(本局中華大樓604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服務台(本局啟聖大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工程基本設計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完成,第一批次細部設計應於基本設計核定日起60日內完成。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540日內全部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廠商應具下列(1)至(4)之資格,具備(1)或(2)之資格可單獨投標;若為共同投標具(1)或(2)資格者,其一應標註為投標代表廠商,其餘資格允許由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替代之,共同投標廠商以3家為限。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3)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4)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或再生水經營業(D601011)
補充:前項提及分包廠商納入資格審查及評選,分包廠商一經決標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另應簽署「投標合作協議書」。
二、特定資格
1.廠商應具施工、設計、代操作維護經驗及實績
2.財力資格證明(除註明合計者外,其餘均個別審查):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組合後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分之一(不低於新臺幣133,944,750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組合後,合計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不低於新臺幣111,620,625元)。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再生水企劃管理工程科(03-3033688#3350)周奎汎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選委員會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8.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9.有關履約期限補充說明如下:
(1)工程之「基本設計」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
(2)工程之第一批次「細部設計」應於基本設計核定日起60日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至多可分三批提送審查,惟最後一批提送日期不得晚於基本設計核定日起180日內)。
(3)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40日內全部完成。
(4)工程驗收合格日次日起算為期15年之代操作維護工作。
10.廠商投標應附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甲等綜合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a.承攬工程手冊
b.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之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3)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環境工程或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
b.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4)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環境工程或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d.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5)廢(污)水處理業
a.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6)再生水經營業
a.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投標廠商含共同投標成員均應檢附)
(三)廠商信用證明(投標廠商含共同投標成員均應檢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含共同投標成員均應檢附)
(五)押標金繳納憑據(如有符合減收資格者,應併附減收資格證明)
(六)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價清單(總表、詳細價目表)
(七)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 施工、設計、代操作維護經驗及實績
a.施工經驗及實績:污(廢)水廠或再生水廠或海水淡化廠(不含礫間處理場、濕地處理、套裝式淨化槽、自來水廠、純水超純水工程)單一施工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或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累計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元。
b.設計經驗及實績:污(廢)水廠或再生水廠或海水淡化廠(不含礫間處理場、濕地處理、套裝式淨化槽、自來水廠、純水超純水工程)單一設計平均日處理量不低於1,000立方公尺或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累計設計平均日處理量不低於3,000立方公尺。
c.代操作維護經驗及實績:污(廢)水廠或再生水廠或海水淡化廠(不含礫間處理場、濕地處理、套裝式淨化槽、自來水廠、純水超純水工程)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曾執行設計量不低於每日1,000立方公尺污(廢)水處理設備連續一年以上之正式運轉實績(代操作維護實績內之任何日期均可作為計算基準)。
(2)財力資格證明文件(除註明合計者外,其餘均個別審查)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組合後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分之一(不低於新臺幣133,944,750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組合後,合計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不低於新臺幣111,620,625元)。
(八)電子領標憑據。
11.本案於114年5月26日更新招標文件之基本需求書。
12.本案於114年6月2日新增招標文件第47項–概念設計報告書,並延長等標期。
13.本案於114年6月17日修正招標文件之工程採購契約、投標須知、標價清單等7項文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