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26047@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與原廠商後續擴充,並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其後續擴充期間預計24個月(115至116年),擴充金額7,707萬2,874元整,廠商於前一契約期間各年度履約狀況,經操作維護績效評鑑(包括內部評鑑、外部評鑑及中央或地方機關評鑑),如各年度評鑑結果績效總平均分80分以上,機關得依規定辦理次一年度後續擴充。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6樓(本局中華大樓604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服務台(本局啟聖大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擇一即可):
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2.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
(二)應附具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a.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1-2)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證書
(3)曾承攬污(廢)水處理廠,並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實績證明(國外經驗之上述證明需經過本國駐外單位公證)
(4)納稅證明
(5)信用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服務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
(8)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外國廠商:
1.外國廠商採用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及應附文件同我國廠商
2.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資格及應附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繳驗依該國法令規定登記或設立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4)服務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
(5)曾承攬污(廢)水處理廠,並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或實績證明(國外經驗之上述證明需經過本國駐外單位公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03-3033688#3755)李靖雅小姐。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選委員會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8.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9.本案於113年12月9日更正招標公告,修正招標文件之工作說明書及契約書,並延長等標期,故一併修正外標封。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