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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6,600,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預計擴充之項目:
1.含設置一座二沉池。
2.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一期代操作維護管理工作(第一階段)上限6個月。
(二)本案後續擴充金額:總計新臺幣2,328萬7,953元為上限。
(三)後續擴充項目如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情形,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規定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 水資源回收中心由原設計平均日處理量3,750CMD,提升設計平均日處理量至7,500CMD;原設計最大日處理水量5,000CMD,提升設計最大日處理水量至10,000CMD。
2. 新設管理中心以「舒適」、「節能」、「環保」三大理念作為節能低碳綠色建築目標,整體水資源回收中心空間規劃上易區劃出遊客區及行政辦公區、景觀綠地空間廣闊易於各項觀光資源利用,並滿足無障礙空間需求。於建築內部增加行政空間與資源,並整合周邊如順時埔、員樹林、小烏來…等各無人污水處理或水質淨化設施之相關儀控信號,營運操作上更為便捷,將成為區域污水處理行控中心;於建築外部景觀與空間上創造了如河階般的外觀並與景觀廊道銜接形成迴廊,可眺望月眉濕地,打造出有層次的露臺空間,並融入綠地,使景觀廊道串聯出環廠藍綠帶生態環境。
3. 景觀廊道,強化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人工處理區)與月眉濕地(天然處理區)的連結,亦優化整體水資源處理與淨化的環境教育場域,且具有豐富多層次的生態觀察體驗,並保有低干擾的體驗空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6樓(本局中華大樓604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服務台(本局啟聖大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基本設計報告應於決標次日起60日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細部設計成果應於基本設計報告核定次日起90日內提送機關審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投標廠商應符下列基本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擇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專業技師事務所:為專任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 程中至少一類之執業技師)
2.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單獨投標
A.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B.單獨投標廠商由營造業廠商投標,並應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及設計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擇一資格);如投標廠商未具備之資格得由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C.分包廠商及分包部分,單獨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3.共同投標: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由營造業廠商擔任,共同投標成員組合並應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及設計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擇一資格)
二、特定資格
1.單獨投標之投標廠商(不含分包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2.共同投標之投標廠商各成員組合後實收資本額不低於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水企劃工程科(03-3033688#3515)張朝榮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選委員會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8.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及變更概念設計修正預算中央審核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9.有關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1)移交接管階段: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辦理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一期移交接管工作,並依據機關提供之財產清冊於決標日次日起90日內完成點交工作。
(2)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一期代操作維護管理工作(第一階段):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90日內完成操作維護管理人力之進駐,旋即進入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一期代操作維護管理工作(第一階段)。
(3)工程之設計:工程之基本設計報告應於決標次日起60日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細部設計成果應於基本設計報告核定次日起90日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
(4)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40日內全部完成;另為配合機關「大溪月眉人工濕地環教場域景觀廊道水環境計畫」補助費用期程,本案之「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二期擴廠統包工程--景觀廊道工程」應於開工之日起180日內全部完成。
(5)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二期擴廠工程試運轉成效評估工作暨一期代操作維護管理工作(第二階段):得標廠商應於施工階段之部分驗收合格日或核發本市環保局核准變更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之日或機關核備試運轉成效評估階段工作計畫書之日起(以時間後發生者為主)15日內啟動為期3年之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二期擴廠工程試運轉成效評估工作暨一期代操作維護管理工作(第二階段)。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