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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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6樓(本局中華大樓604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服務台(本局啟聖大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5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二)、證明文件: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3.已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工程之證明文件。例如結算驗收證明、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文件或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
4.納稅證明文件。
5.信用證明文件。
6.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投標標價清單(含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水設施管理工程科(03-3033688#3726)陳亮辰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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