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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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與原廠商以原契約之預算金額30%進行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為預算金額30%(新臺幣3,128萬1,579元整),後續擴充期間為本案統包工程預計竣工日次日起150日曆天,倘後續擴充預算未經過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時,不予執行。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鑒於高速鐵路桃園站特定區既有污水管線已完工,本案位處「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中壢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範圍內,計畫區域內污水管尺寸介於200m~900m,屬於中小管線,惟該處管線年久內部出現多處毀損情形。因此為降低後續中壢污水下水道系統啟用後,造成污水滲漏及對當地環境污染影響,故擬修繕本特定區既有污水管線後;另一方面,管線維修完成後將移交該計畫之污水管線予民間機構,以提高後續本市污水下水道接管率並發揮修繕後之管線功能效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0號7樓(7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水務局服務台(秘書室)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90日曆天完成設計且於契約簽訂次日起450日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為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登記證之公司或行號。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經費明細表。
(四)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五)信用證明文件
(六)押標金繳納憑據。
(七)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須具有土木技師、水利技師或環工技師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廠商人員出席開標請配戴口罩,並於進入本局時配合量測體溫及消毒,如有發燒、呼吸道症狀(咳嗽、喉嚨痛、打噴嚏)等情形,請勿出席或另派代表與會。***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設科(03-3033688#3757)陳昶瑞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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