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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後(109年12月31日),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與原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擴充金額新臺幣934萬7,480元,其後續擴充期間預計24個月(110至111年,倘110年及111年預算未經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時,不予執行),廠商於前一年度履約狀況,提送期末績效報告,依機關審查意見修正至機關核定為止,機關得依前開規定辦理次一年度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不另辦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7樓(水務局7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水務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日起算至109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廠商:
(一)基本資格
1.廠商應屬經政府立案或合法登記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公司。
2.廠商資格應至少具備有環工專業。
(二)廠商應提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服務費用明細表及各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應附具之文件:
1.若為「技師事務所」須備以下文件:
(1) 技師執業執照(環工技師類別)。
(2) 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 技師證書。
(4)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5) 信用之證明。
2.若為「技術顧問公司」者須備以下文件: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需有環工相關技術)。
(2) 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 技師證書。
(4) 有效期限內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5)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6) 信用之證明。
外國廠商:
(一) 基本資料:
1. 外國廠商採用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同國內廠商。
2. 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其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繳驗依該國法令規定登記或設立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技師類別:環工)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設科(03-3033688#3758)鍾夢瑛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7.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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