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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程結束後或撥付金額已達契約上限時,得以標餘款辦理後續擴充三個月,且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水務局6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水務局秘書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款各項情形、目前及本案履約期限內皆不得有承攬本市山坡地相關工程或製作水土保持書件。
(二)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本須知所稱之投標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為合法設立之水土保持、土木、大地、水利等四類專業省、縣、市技師公會、專業團體、工程顧問公司及技師事務所。
公會、專業團體:
1. 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含公會理事長或團體代表人 證書)
工程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有
效期限內會員證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5.技師證書
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
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技師證書
(三)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經費分析表。
3. 納稅證明資料(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坡地管理科(03-3033688#3783)周彥妤小姐。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7.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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