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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於統包商履約期間,得經簽報機官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一年試營運後續擴充,實際擴充期限配合龜山水資源中心代操作契約履約期限增減,擴充金額上限為350萬元整,以原契約決標單價擴充,毋需另行議價。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龜山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泥乾燥設備統包工程(以下簡稱本計畫)目的主要係將龜山水資源回收中心之平均含水率80%之脫水污泥以乾燥技術處理至含水率小於等於30%之乾燥污泥。如有餘裕量時,亦可處理桃園市內其他水資源回收中心之脫水污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本局6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本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至驗收合格日翌日起進入一年試營運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為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或其他機械製造業(CB01990)之公司或行號,符合各目的事業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 廠商納稅證明:
(三)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 非拒絕往來戶。
(3)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 資料查詢日期。
(5) 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 上述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水設施科(03-3033688#3761)陳曉芳小姐。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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