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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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同條件、同價格辦理106年度歲修工程、中央或地方政府補助專案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核辦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至預算金額上限,再增購新臺幣840萬元。(增購項目若核辦經費無法取得,本條文則不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水務局6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開工至施工完成正式驗收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經政府立案(土木或水利)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其應提供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ㄧ)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三)一般證件影本:
1. 若為「工程顧問公司(土木或水利)」須備以下文件:
(1)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有效期限內之會員證。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 技師執業執照。
(4) 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5) 技師證書
2. 若為「技師事務所(土木或水利)」須備以下文件:
(1) 技師執業執照。
(2) 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 技師證書。
(四)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105.11.24更正事項如下:
為提昇公共工程編碼的正確性,增加契約主文第18條第13項有關工程編碼正確率之相關規定。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水利工程科(03-3033688#3325)莊敬偉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本案評審小組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審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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