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11462@mail.ty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標餘款(以不超過原預算金額為限) ,作業期間至用地取得作業完成之日起6個月內,作業項目為與本案相關之零星作業。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7樓(水務局水情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6樓(水務局秘書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後7個日曆天提送工作計畫書,餘請詳計畫需求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並具備履約能力之工程顧問公司或都市計畫技師事務所。
(二) 應附文件:廠商應提出標單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文件等文件,並依投標廠商所屬類別提出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 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公司登記證。
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技師執業執照。
2. 屬都市計畫技師事務所者:
都市計畫技師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
都市計畫技師公會會員證。(須於有效期限內)
(三) 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補充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水利行政科(03-3033688#3713)韓家華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