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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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後續擴充期間為1年(即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預計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47萬7,000元整,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視得標廠商114年度執行成效,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議其他內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後棟)6樓勞動局秘書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資格:
1.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學校、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備文件: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為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者,應出具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為學校者,應出具
(1)學校同意參加本採購案投標之授權證明書或公文(正本,非出席開標授權書)。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3.投標廠商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者,應出具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評審;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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