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36942@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秘書室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資格:
1.經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學校、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備文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廠商為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者,應出具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為學校者,應出具
(1)學校同意參加本採購案投標之授權證明書或公文(正本,非出席開標授權書)。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3.投標廠商為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者,應出具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相關印章。
(3)服務建議書。
(4)電子領標憑據。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評審;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