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615KA 已決標公告

「112年赴日考察工會運作及團體協約締結 暨中高齡者就業服務實務」勞務採購案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決標日:112/06/2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奇異旅行社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280,000
原始預算
$ 1,308,156
底價金額
$ 1,28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機關代碼 3.80.2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葉子嘉
聯絡電話 (03)3322101#6802
機關代碼 3.80.24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聯絡人 葉子嘉
聯絡電話 (03)3322101#6802
傳真號碼 (03)3328121
電子郵件信箱 10063491@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6/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6/26 17:00
開標時間 112/06/27 11:00
開標地點 本局8樓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秘書室收發)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契約第七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二)應備文件:(詳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5)服務計畫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1)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之立案證書。 (2)法人或團體信用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5)服務計畫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 註: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文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絶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廠商納稅證明: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以上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24
聯絡人
葉子嘉
聯絡電話
(03)3322101#6802
機關代碼
3.80.24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聯絡人
葉子嘉
聯絡電話
(03)3322101#6802
傳真號碼
(03)3328121
電子郵件信箱
10063491@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2/06/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6/26 17:00
開標時間
112/06/27 11:00
開標地點
本局8樓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未依契約履行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秘書室收發)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契約第七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二)應備文件:(詳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5)服務計畫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 (1)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之立案證書。 (2)法人或團體信用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印章)。 (5)服務計畫建議書。 (6)電子領標憑據。 註: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文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絶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廠商納稅證明: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以上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