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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後續擴充期間為1年(即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採購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依原契約原條件原價金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秘書室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應於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業務
廠商資格摘要
律師事務所,其所屬律師應具中華民國律師資格並加入律師公會,且須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3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應附具之文件:
1.律師證書。
2.臺北及桃園律師公會會員證書。
3.經法院准予登錄之相關證明文件。
4.律師事務所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5.廠商納稅證明:((1)、(2)、(3)擇一提供)
(1)營業稅、所得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
A.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B.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核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6.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服務建議書。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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