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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秘書室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前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1.營利事業機構。
2.經依法設立之法人團體。
3.醫療機構。
4.公私立學校。(惟公私立學校內部或附屬單位均以學校名義參加)。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營利事業機構: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之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無須納稅者請附免稅相關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2.法人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3.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4.公私立學校:檢具由學校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同意書或公函(正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章。。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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