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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7年10 月30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 1.營利事業單位 2.法人或團體,並具備履約能力者。
二、應附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一般證明文件:
1、營利事業單位: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2、 法人或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捐助或組織章程影本、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書影本。
(三)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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