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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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2樓綜合企劃課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並於履約期限前依本需求書第陸點第七項「成果報告繳交項目及成果報告書內容」,將相關資料函送機關審查後辦理驗收。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需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 基本資格:依法設立登記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含學校)、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含系所)及高中職及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二) 應附文件:
1.依法設立登記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含學校):
1-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1-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1-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1-4服務建議書。
1-5電子領標憑據。
2.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營利事業機構:
2-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2-4服務建議書。
2-5電子領標憑據。
3.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含系所)及高中職:
3-1學校同意參加投標本案之文件正本。
3-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3-4服務建議書。
3-5電子領標憑據。
4.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4-1立案證書。
4-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3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4-4服務建議書。
4-5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桃園「有頭鹿」職能訓練場-113年度職能提升課程